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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3-05-15 11:40:55 浏览次数: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将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2.2020年认定的高企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时间安排

本年度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分三批受理各市(国家高新区)推荐的企业认定申请,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具体认定程序见附件1。

各市、各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负责高企审核推荐工作。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有关要求

1.进一步提升高企认定管理服务水平。各市科技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扎实做好企业研发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加大高企认定辅导与相关政策的解读落实力度,快速响应企业需求,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为进一步优化服务,省认定办将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全省开展高企培训,提高企业和基层部门对政策把握水平,解决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需求的市科技部门请与省认定办沟通并安排好培训工作,充分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

2.进一步夯实企业的申报主体责任。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如实、规范编制提交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上传网络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保持一致,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等相关规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各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企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

3.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应积极推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4.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的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到省科技厅。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联合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中介机构资格加强审核,核实其是否符合《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要合理安排好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签字盖章扫描后连同推荐函一并报送并留档备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同时,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各市科技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5.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规范,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认定办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同时,中介机构请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第十二项要求选择一个主要服务区域向科技部门提交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2022年10月1日起,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留存备查。

6.按时报送材料。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收取1份企业纸质申报材料留存以备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见附件2至6,并于受理截止日前通过系统审核提交。同时将高企申报推荐函、推荐汇总表(见附件7)、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见附件8)(各一式四份)、中介机构PDF版证明材料、申报核实意见表PDF版和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电子版(一式两份)报送省科技厅,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电子版报市税务局一份。

材料报送地址:济南市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1105室

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0531-51751266、51751158

省财政厅税政处:0531-51769876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0531-85656405

各市(高新区)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济南市科技局

0531-51708805

淄博市科技局

0533-3183548

枣庄市科技局

0632-3311492

东营市科技局

0546- 8380282

烟台市科技局

0535-6786633

潍坊市科技局

0536-8091380

济宁市科技局

0537-3379956

泰安市科技局

0538-6991149

威海市科技局

0631-5810809

日照市科技局

0633-8785728

临沂市科技局

0539-7570025

德州市科技局

0534-2686108

聊城市科技局

0635-8378982

滨州市科技局

0543-3187022

菏泽市科技局

0530-5310874

济南高新区

0531-88875157

淄博高新区

0533-3585243

烟台高新区

0535-6922278

潍坊高新区

0536-8191325

济宁高新区

0537-3255070

泰安高新区

0538-8938110

临沂高新区

0539- 7958656

威海高新区

0631-5620628

枣庄高新区

0632-8630159

德州高新区

0534-7365273

莱芜高新区

0531-78867902

黄三角农高区

0546-8909028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4.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5.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6.中介机构声明书

7.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8.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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